作者:信息来源: 云南省农业厅种植业处发布时间:2018/5/14 12:10:49 |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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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5月11日发布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许可申请。
2.具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
(2)不符合我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定的;
(3)其他不符和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7号令)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农业厅
四、审批条件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7.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8.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9.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州(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10.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变更的条件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2.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延续的条件: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限制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2)不符合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条件要求。
(四)补证的条件: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申请补发。
(五)申请注销的条件
农药经营者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办事窗口: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乘车方式 :市内可乘105路,243路等公交车在张官营站下车向北200米即到。
六、申请材料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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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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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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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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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地核查表及核查报告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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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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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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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说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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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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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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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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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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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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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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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名称、法人名称、减少经营范围变更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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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原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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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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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收到企业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收件受理工作。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内)。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州(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到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2)网络提交。网址:www.tymerica.com。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省农业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需要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
省农业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四)审批发证
省农业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5652320。
3.网络咨询。云南省农业信息网站(www.tymerica.com)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1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5652320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厅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电话投诉:0871-65738357。
网上投诉:www.tymerica.com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农业信息网站下载(www.tymerica.com-办事服务)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
限制使用农药许可办事流程图